题目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简易程序传唤方式、再审申请合法性及执行中止问题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三步锁定:一看程序(简易程序电话通知合法),二看事由(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属法定再审事由),三看例外(医疗费执行可不中止,双方公民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混同——《民诉法》第159条明确简易程序可用简便方式传唤,电话通知合法。
C选项陷阱是混淆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管辖——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本案双方均为公民,孙华向一审法院申请完全合法。
D选项陷阱如前述,忽略了医疗费案件的执行中止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