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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二审新增请求与漏判请求处理大不同:调解不成发回审vs另案处理

考生总把“二审新增请求”和“一审漏判请求”混为一谈,命题人就在这设了连环陷阱。

题目

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张红因法院遗漏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也提起上诉。二审中,张红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 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 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 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二审程序中对一审漏判诉讼请求和二审新增诉讼请求的不同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二审请求处理口诀:一审漏判可调可发回(326),二审新增可调另诉追(328),性质不同莫合并,直接裁判是违规。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递进陷阱:A项(正确项)针对“一审漏判请求”,依据《民诉解释》第326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这是标准处理。

B项是第一个陷阱,将“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分割遗产)伪装成与漏判请求一样,实则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对此新增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另诉,而非发回重审。

C项是升级陷阱,把A和B两个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处理规则的事项强行“合并”,制造“可以一并发回”的假象,极具迷惑性。

D项是干扰项,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一并裁判”这种看似灵活的程序处分权,来掩盖对“新增请求”不能由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实体裁判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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