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 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共有商铺转让合同纠纷中赵某的诉讼地位展开,关键在于判断赵某是否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
秒解口诀
口诀:看他是否对“本案正在打的这个官司的标的物或法律关系”直接说“不”或主张权利,说“不”就是有独三,只说“结果会影响我”就是无独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依职权追加”和“共同原告”。
本案是刘某诉陈某的合同纠纷,赵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且其立场是反对原告刘某的卖房行为,与原告刘某利益对立,绝不可能是“共同原告”。
B项陷阱是“以刘某侵权起诉”,这诱导考生认为赵某应另案起诉,从而在本案中只能作为无独三。
但民诉法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本诉中,进行权利救济,这恰恰是设立有独三制度的目的。
C项是最大陷阱,它利用了考生对有独三与无独三区分标准掌握不牢的弱点,将“共有关系”模糊处理为“利害关系”,让考生误以为赵某只是担心自己利益受损,而非直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