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致命误区”:贾某用假学历骗高薪,为何公司不付工资还要赔钱?
很多考生以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且不付工资”,却忽略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8条、第86条的具体适用条件。
题目
上海发生一起“职业薪资诈骗”团伙案件,该团伙利用虚假的国外毕业证书和虚假的个人工作简历,成功进入多家企业骗取高薪。贾某是团伙中的一员,与很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真正上班,在试用期时,贾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以达成转正要求并顺利转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B. 公司应向贾某支付工资报酬
C.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D. 公司可要求贾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秒解口诀
口诀:欺诈入职合同无效(A),未实际劳动不付薪(排除B),无效非解除故无补偿(排除C),造成损失可索赔(D)。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精准布局:B选项“公司应向贾某支付工资报酬”利用了《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但贾某“并未真正上班”,没有“实际付出劳动”,此条不适用。
C选项“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是最大的干扰项,它混淆了“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的根本法律性质。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A、D选项正确,但D选项“公司可要求贾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容易被忽略,它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6条“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贾某的欺诈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招聘成本、管理成本等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