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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签字不全却有效?看透《民法典》第490条“实际履行”的成立规则

你以为出借人没签字合同就不成立?错!实际履行行为已经让合同跳过了签字形式要件。

题目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借款合同不成立
B. 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 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 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履行主要义务视为成立)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判断。

秒解口诀

看到‘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直接跳过签字瑕疵认定合同成立;保证人签字即担责,抵押未登记不影响保证独立生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签字不全’的表面瑕疵诱导考生忽略‘实际履行补正形式瑕疵’的特殊规则。

B项陷阱是当考生认为合同不成立时,会自然想到方某收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但这建立在合同不成立错误前提上。

D项陷阱利用‘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和刘某已交房本的情节,让考生误以为刘某无登记义务,实则交房本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不替代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设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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