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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面包券被诈骗犯转卖,顾客能否兑付?看穿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无因性”陷阱

你以为面包券是物权凭证,但命题人考的是无记名证券的“无因兑付”规则,这才是最易错的点。

题目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 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 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无记名面包券的法律性质、合同解除条件、兑付义务及权利转让规则展开,结合甲乙公司交易及后续流转事实分析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无记名券不认人,善意持券必须兑;前手纠纷后手断,通知止付是白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物权凭证”(如仓单、提单)与“无记名债权凭证”。

面包券是请求给付特定物的债权凭证,其转让是债权让与,而非物权变动。

B项陷阱在于,协议已履行完毕(面包券已交付),甲公司无权仅因嗣后张某犯罪而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合同。

C项是核心陷阱,它利用了“持券人张某是罪犯”这一道德厌恶感,诱导考生认为甲公司可以“止损”而通知止付。

但法律上,无记名证券的流通性优先,乙公司对善意持券人的兑付义务不能因前手通知而免除。

D项正确,正是基于《民法典》关于无记名证券“认券不认人”及善意取得规则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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