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5民法单选

先履行抗辩权核心陷阱:你以为的“义务对应”其实是“主给付义务”的精准匹配吗?

考生最容易掉进“只要对方没履行,我就可以不付款”的直觉陷阱,却忽略了先履行抗辩权要求的是主给付义务的直接对应关系。

题目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 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边界,关键在于区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对履行抗辩权的影响。

秒解口诀

口诀:先履行抗辩看对价,主给付义务才对应;从义务未履行,不挡主义务付款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利用“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这个事实描述,诱导考生产生“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就有权抗辩”的朴素正义观。

B选项故意混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用“可能性”这个模糊概念转移注意力。

C选项则夸大法律后果,将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直接升级为“可解除合同”,违背了合同解除的严重性要求。

这三个选项都在回避本题真正的考点:主给付义务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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