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三大陷阱:试用期、工资支付周期、多重劳动关系,你掉进了哪个坑?
你以为改试用期就能留住人?命题人用《劳动合同法》第70条挖了个坑,非全日制用工根本不能约定试用期!
题目
甲餐饮公司欲招聘小时工,张三前来应聘,甲餐馆公司人力主管告知张三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3小时,试用期1个月,工资月付。张三提出乙家政公司要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2小时且不规定试用期,该家政公司拟录用他。已知两家公司均采取时薪制,甲餐饮公司提出下列什么条件才可以留住张三?
A. 将工资月付改成15天付
B. 将每天的工作时间改成每天4小时
C. 将试用期由一个月改成15天
D. 允许张三在不影响本公司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可同时在另外两家公司上班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多选表面在考非全日制用工,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非全日制用工三无口诀:无试用期、无支付周期超15日、无多重劳动关系限制——本题A对(周期合规)、D对(解除限制)、C错(试用期违法)、B错(可能超工时上限)。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递进陷阱:C选项用“缩短试用期”伪装成合理让步,实则触碰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绝对禁令;B选项用“增加工时”伪装成提高待遇,实则可能突破法定工时上限(28小时>24小时)导致违法;A选项看似只是支付周期调整,实则精准抓住了《劳动合同法》第72条“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核心优势;D选项则直击非全日制用工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