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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公约》引渡义务的陷阱:当双边条约与公约并存,如何认定“双重犯罪”标准?

很多考生死记“双重犯罪”原则,却忽略了《反腐败公约》对引渡义务的特殊规定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前提。

题目

甲国请求乙国引渡甲国人金荣和乙国人萨亚,指控他们在甲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且甲国和乙国有双边引渡条约。金荣和萨亚被指控的行为依乙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可引渡犯罪行为。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成为甲乙两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B.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甲乙两国的双边引渡条约
C. 乙国不应当将金荣引渡至甲国
D. 乙国可以萨亚为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将其引渡至甲国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引渡的国际法规则,涉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双边引渡条约的关系、双重犯罪原则及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秒解口诀

口诀:公约腐败犯罪,可作独立引渡依据;国内法无规定,不阻公约义务;本国国民可拒,双重犯罪非绝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设置了“不应当”这个绝对化表述的陷阱。

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2款,如果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是公约所涵盖的犯罪(如本题的腐败犯罪),且缔约国(乙国)法律未规定该犯罪,则“应当”将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因此,乙国“可以”拒绝引渡,但绝非“不应当”。

C项将“可以拒绝”偷换为“不应当”,是典型的义务性错误。

A项正确,因为公约第44条第1款明确其可作为引渡依据。

B项正确,依据公约第44条第4款,公约规定的犯罪应视为缔约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犯罪。

D项正确,因为“本国国民不引渡”是国际引渡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原则,乙国可以此为由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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