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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契约制度深度拆解:活卖≠赊购,考生错把典卖当买卖

你以为‘活卖’就是先拿货后付款?错!这是把宋代‘典卖’制度的核心特征安到了普通买卖头上。

题目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B. 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 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宋代各类契约的具体规则,需准确区分不同契约形式的定义与特征。

秒解口诀

宋代‘活卖’即‘典卖’,核心在‘可回赎’;若选项将其解释为付款方式(赊购),必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是核心陷阱:它偷换了‘活卖’的法律概念。

‘活卖’在宋代特指‘典卖’(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其核心是‘活’在回赎权,而非付款方式。

选项将其曲解为‘先信用取得后支付价金’的普通赊买卖,并强行加上‘须订立书面契约’这一并非绝对的条件。

A、C、D均表述正确:A强调合意与对强行签约的惩处;C准确表述了‘出举’付息借贷及‘不得迴利为本’的禁复利规定;D则符合宋代租佃契约中‘定额租’及官府可应地主请求催租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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