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命继继承:女儿嫁人≠丧失继承权,霍甲3000两背后的“在室女”认定陷阱
你以为霍甲出嫁就分文不得?错!命题人用“已嫁他乡”误导你,其实南宋“命继”制度下,在室女仍享3000两法定份额。
题目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霍甲9000两
B.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 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南宋时期户绝财产继承中的命继规则,需结合出嫁女与命继子的继承份额及官府的权利综合判断。
秒解口诀
南宋命继三步走:一确认为命继(夫妻俱亡),二算继子得三分之一,三看在室女有无——有则女与命继人均分余产,无则命继人独得余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女儿已嫁”制造“丧失继承权”假象,但南宋法律保护在室女(含已嫁女)的法定继承份额。
B项陷阱:将“命继”错解为“立继”,误以为在室女可分三分之二(6000两),实则命继子仅得三分之一(3000两)。
C项陷阱:错误引入霍乙作为继承人参与均分,霍乙仅是“命继人”(立继行为发起人),非遗产继承人,其权利仅在无在室女时可分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