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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不定时工作制+未签合同:三重陷阱下违法终止与辞职的救济路径辨析

考生最容易混淆:公司违法终止时,劳动者能否主动辞职再要经济补偿?这是两个互斥的救济路径。

题目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B. 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C. 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D.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后的赔偿与经济补偿适用规则,需区分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情形。

秒解口诀

口诀:违法终止二选一,要么赔偿金(2N),要么借规章违法辞职要补偿金(N),两者数额比,赔偿金必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机制:A、B选项单独看都正确,但C选项将两者‘可同时获得’设为陷阱,考验考生对《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与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金)关系是否清晰。

D选项是‘数字比较陷阱’,考验考生是否记得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必然多于经济补偿(1倍)。

B选项的陷阱在于‘要求辞职’——当公司已违法终止时,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再辞职’在逻辑上不成立,但法律允许劳动者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主张‘视为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者救济路径的拓宽,但需主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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