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合法解雇!不定时工作制≠随时终止!这道题错在混淆用工类型与解雇条件
看到“不定时工作制”就想到“随时终止”,这是典型的法条记忆碎片化——把特殊工时制度与解雇条件混为一谈。
题目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 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 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 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展开,需区分不同用工形式的终止规则及法定解除条件。
秒解口诀
口诀:解雇权,看法定(39/40条);末位淘汰不在此列,规章制度不能违上位法;不定时制是工时,非全日制才是可随时终止的用工形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连环陷阱:A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用“不定时工作制”(一种工时制度)来暗示其解雇规则类似于“非全日制用工”(一种用工形式),诱导考生混淆《劳动合同法》第68条与第71条。
C项陷阱在于利用“末位淘汰”这一看似合理的管理制度,掩盖其缺乏《劳动合同法》明确授权的本质,考察考生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法定性的理解。
B项作为正确选项之一,其表述“不是非全日制用工…无权随时终止”正是对A项陷阱的直接否定和正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