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撞船案:别被“国际海洋法法庭”迷惑,刑事管辖与民事法律适用要分开看
看到“国际海洋法法庭”就兴奋?命题人用“缔约国”三个字给你挖了个坑,让你忘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管辖范围是有限制的。
题目
甲国籍船舶“跃海号”在公海航行期间,船长约翰故意指挥“跃海号”撞击公海捕鱼的中国渔船,导致渔民严重伤亡。后“跃海号”在中国海南某港口停靠,约翰上岸治病,中国渔民家属在中国某法院对“跃海号”和约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知中国和甲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A本案的刑事诉讼可由中国法院管辖
B. 本案的刑事诉讼应由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
C. 本案所涉民事诉讼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D. 本案所涉民事诉讼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涉及外国人在公海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以及船舶碰撞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公海撞船刑可管(保护/属地),民赔看籍贯;国籍不同用法院(地法),公约只管刑权限(分配)。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连环陷阱:B选项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个国际法机构名称,诱导考生将复杂的涉外刑事案件直接归于“国际”管辖,忽略了国家基于属地、属人、保护或普遍管辖原则的国内刑事管辖权。
C选项的陷阱更隐蔽,它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公海船舶碰撞刑事管辖(第97条)上的著名规定,让考生产生“既然刑事管辖涉及公约,民事赔偿也应适用公约”的错误联想。
实际上,公约第97条主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冲突(船旗国或船员国籍国管辖优先),并未规定统一的民事赔偿实体法,民事法律适用需另寻冲突规范指向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