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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数额认定陷阱:混用公款时如何整体评价?

你以为分开计算就安全了?命题人正是用“分别计算”的惯性思维,让你掉进“整体评价”的法定要求里。

题目

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5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3万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2万元,将4万元用于购买股票,1.2万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5.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 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 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 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5.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 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5.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一次挪用公款行为同时用于营利和非法活动时,如何综合评价数额及是否构成犯罪。

秒解口诀

口诀:混用公款看整体,非法不足转营利;5万门槛若跨过,定罪逻辑不分离。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挪用公款罪是一个行为,司法解释要求的是“按用途确定入罪数额标准”,而非分割为多个独立行为。

B选项陷阱在于“既未达到...也未达到...”的并列否定句式,诱导考生孤立计算两笔用途的数额,却隐瞒了“整体公款数额可统一评价为营利活动”的规则。

C选项陷阱在于“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这一偷换概念——虽然某些行政法规可能限制公务员炒股,但刑法中“非法活动”特指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购买股票本身不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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