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药没死车祸死”的中止认定:投毒行为与驾车行为哪个该为死亡结果负责?
考生最容易掉进“只要结果发生了就不可能是中止”的思维定势,却忽略了结果归责的具体判断才是中止认定的核心。
题目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 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 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需结合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原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关联。
秒解口诀
口诀:中止有效性,关键看归责。
死亡若由新行为(驾车肇事)致,前行为(投毒)中止仍可成;死亡若由原行为(毒发)致,中止无效是既遂。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概念绝对化”陷阱:将“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直接等同于“不能成立中止”,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哪个行为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如果死亡归责于独立的新行为(驾车肇事),则先前的投毒行为因其中止努力(送医)可能成立中止。
D选项则设置了“主观要件扩大化”陷阱:将“真挚防止”这一主观意愿偷换为客观成立要件,违背了中止犯“有效性”的客观要求。
A、B两个正确选项则通过“如认为……则……”的条件句式,精准指向了“结果归责”这一判断轴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