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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身份证明、申请人资格、第三方意见、文件不存在,四大陷阱一网打尽

你以为“申请公开就要出示身份证”?错!《条例》第29条明确说“应当”出示,但本题的方某是当面递交申请,根本不需要!

题目

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方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方某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B. 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C. 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
D. 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方某申请乡政府公开文件引发的争议,涉及申请条件、申请人资格、第三方意见程序及证据调取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资格放宽无需严利害(B错),申请递交未必亮证件(A对),第三方意见非决定需衡量(C错),文件不存在有线索可调取(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机械套用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确实规定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但该规定主要针对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交的申请。

本题题干明确方某是“向乡政府递交申请”,属于当面提交。

根据条例精神和实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核实身份的,可以不要求其出示书面证明。

命题人用“应当”这个绝对化表述制造了法条适用的僵化错觉。

C选项陷阱在于用“第三方答复不同意公开”这一事实,掩盖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如书面征询、公共利益衡量)的实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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