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二审不到庭?刑诉法第234条“必要”二字如何精准拿捏共同犯罪二审程序
你以为共同犯罪中所有被告人都要出庭?错!命题人用“死刑”和“未上诉”两个条件,精准测试你对“必要”二字的理解深度。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可不开庭审理
B. 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 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 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程序展开,涉及开庭审理要求、被告人出庭规则、辩护权行使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秒解口诀
死刑案二审必须开庭(排除A);未上诉同案犯到庭“有必要”才需到(B对);辩护权与上诉权分离(C错);发回重审仍守不加刑(D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可不开庭”的模糊表述,掩盖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的强制性规定。
C项陷阱:将“没有上诉”与“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强行挂钩,但《刑诉解释》第316条明确,共同犯罪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只要其他被告人上诉导致全案进入二审,其辩护权不受上诉与否影响。
D项陷阱:故意混淆“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的适用关系,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审时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不得加重丙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