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直接释放!刑诉第95条与第96条的核心区别才是关键
考生最容易混淆检察院“建议释放”与“直接释放”的权限,把《刑诉法》第95条的审查建议权当成了第96条的变更决定权。
题目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 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 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审前羁押的适用原则、变更规则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处理方式展开,考查对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理解。
秒解口诀
牢记口诀:检察院审查“建议放”,决定机关“动手放”;《刑诉》第九十五条,“建议”二字是心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精准分层:A项用“应当尽量减少”这一正确原则麻痹考生,使其降低警惕。
B项用“临时性”“可变更”这些无争议的表述伪装成正确选项。
C项是核心陷阱,将检察院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刑诉法》第95条)偷换为“应及时释放或变更”,混淆了“审查建议权”与“执行决定权”,后者属于办案机关。
D项是次级陷阱,利用考生对“超期羁押”的朴素正义感,忽略法律允许的替代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