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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被害人权利辨析:附条件不起诉申诉权VS强制医疗复议权,90%考生栽在这两个救济程序上

你以为被害人权利就是“立案就能请律师”“作证就有补助”?命题人用强制医疗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程序设了双重陷阱。

题目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 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 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各项权利,需准确区分权利主体、时间节点及程序要求。

秒解口诀

口诀: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申诉向上级检;强制医疗——不服复议向上级法;委托代理——移送起诉才开始;作证补助——实际支出才可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刑诉法第46条规定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立案是侦查机关的行为,此时被害人还无法委托。

B项陷阱在于“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刑诉法第65条明确规定补助对象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但被害人获得补助需符合“因作证”且“支出”的条件,且需要申请,并非当然有权。

C项陷阱在于“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强制医疗的复议必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这是刑诉法第287条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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