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仲裁裁决撤销的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及法定事由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记死《仲裁法》第58条: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申请(A对),法院只审程序事由和公共利益事由,不审实体对错(C错),当事人自己弃权不叫程序违法(D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这个强干扰项,利用考生对“缺席”的朴素负面认知,诱使其将“当事人不到庭”与“仲裁庭程序违法”划等号。
C选项“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则是另一经典陷阱,直接挑战《仲裁法》第58条的核心——法院原则上不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B选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混淆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理程序(《仲裁法》第5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