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作出规则及生效时间,需结合多数意见适用、裁决书签名要求与生效条件分析。
秒解口诀
仲裁裁决三关键:多数意见定内容(53条),不同意见可不签(54条),作出即生效不问送达(57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了“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这一陷阱,利用了考生对“首席仲裁员特殊地位”的模糊认知;在C项设置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这一陷阱,将仲裁裁决的“生效要件”与“签名规则”故意混淆。
实际上,根据《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而非“必须”所有仲裁员签名。
D项看似与“送达生效”的诉讼常识相悖,但恰恰是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的特殊规则(《仲裁法》第57条),与诉讼判决“送达生效”形成鲜明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