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4民诉不定项

仲裁庭组成三大坑:一方未选、主任指定、首席不签名,到底哪个环节违法?

考生最容易掉进“首席仲裁员不签名=裁决无效”的陷阱,却忽略了仲裁庭组成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判断。

题目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海鲜买卖合同纠纷中仲裁庭的组成合法性展开,需结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员选定与指定的规则逐一判断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仲裁庭组成只看产生方式:一方选定有效,一方未选主任可指定,双方未共选首席主任可指定——签名问题是裁决阶段的事,别混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在C选项“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中,考生可能误以为必须由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但《仲裁法》第32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时,由主任指定;第二,在D选项“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中,考生容易被“刘某拒绝签名”这一后续情节干扰,误以为组成不合法,实则组成程序在开庭前已完成,签名问题属于裁决作出阶段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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