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B. 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C. 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 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主要考察劳务派遣中岗位性质的认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和当事人确定。
秒解口诀
劳务派遣超6个月即非临时;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存续期间不受限;派遣争议仲裁必须列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选项设置了“岗位性质”陷阱:A的“辅助性岗位”和B的“临时性岗位”都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规定,但题干用“连续6次续签、派遣期3个月”的细节,暗示派遣时间实际已持续超过6个月(2012.1-2013.6),这直接否定了“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的可能。
考生若只记“三性”概念而忽略时间累计计算,就会掉坑。
C、D的陷阱在于,C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看似绝对,但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D的“共同当事人”考查的是在劳务派遣争议中,仲裁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为共同当事人,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