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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审理期限与上诉期陷阱:B区法院6个月期限为何不适用?

考生最容易掉进“涉外案件一律特殊程序”的陷阱,却忽略了法院受理时已适用普通程序的关键事实。

题目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 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程序规则,需结合当事人住所与国籍的区别适用相关规定。

秒解口诀

涉外案件三看:一看经常居所地定上诉期(境内15日);二看法院适用程序定审限(普通程序需批准延长);三看代理人身份是否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可代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可以适用6个月”偷换为“就是6个月”——涉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审限可参照普通程序,但需经院长批准延长,题干未提供批准信息,故不能断定。

C项陷阱更隐蔽:考生知道《民诉法》第26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但琼斯“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不适用30日特殊上诉期,应适用15日普通上诉期。

命题人用“美国留学生”身份制造国籍错觉,掩盖了“经常居所”这一关键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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