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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当事人约定效力四大陷阱:证明责任分配、撤诉再诉限制、程序选择权、拘传适用条件全解析

考生最容易误以为“当事人约定优先”,却忽略了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与程序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

题目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 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 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约定对诉讼程序事项的效力,需判断哪些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秒解口诀

口诀:程序事项法定管,证明责任不能换;再诉权利保障牢,程序选择非全包;拘传须满足不到庭,约定不能改法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事实主张”与“证明责任分配”混为一谈——证明责任分配是法定原则(《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改变。

B选项陷阱在于让考生误以为和解协议中的程序性限制可以约束法院的受理权——撤诉后再起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民诉法》第124条第5项)。

C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程序选择权”的边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法定的(《民诉法》第157条),当事人不能排除法院的裁量权。

D选项陷阱在于将当事人约定“必须亲自参加”等同于拘传的法定条件——拘传仅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民诉法》第109条),委托代理人出庭不构成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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