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 甲可以另行起诉乙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执行和解的程序要求与效力展开,需区分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差异,以及和解履行后的法律后果。
秒解口诀
执行和解三要件:记入笔录不可少,实质履行才算完,根本违约可恢复;法院执行不调解,另行起诉不冲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即时履行”这一表面事实,诱导考生忽略《民诉法》第230条“执行和解协议必须记入笔录”的强制性规定;在C选项用“可裁定执行中止”这一似是而非的程序动作,掩盖了本案根本未进入“中止”讨论阶段——因乙根本违约,甲直接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D选项的陷阱在于“另行起诉”与“恢复执行”的竞合关系,考生若未掌握《民诉解释》第467条“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则,就会误以为只能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