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手续”如何让养子丧失继承权?这道题考的是《民法典》第1111条与第1127条的交锋
你以为“视同己出”就能继承?错!这道题的关键在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直接否定了法定继承人资格。
题目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 小明
B. 小亮
C. 甲
D. 小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多选表面在考法定继承人范围,本质是在用“程序顺序”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继子女看抚养关系(成年无份),养子女看登记手续(无登无效),配偶子女父母三件套,要件不符全去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陷:利用“其子小明20周岁时离婚”这一时间点,暗示小明与继母丙可能形成抚养关系,但20岁已成年,不符合《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要件。
D项是核心陷阱:用“收养孤儿”“视同己出”的情感描述掩盖“未办理收养手续”这一致命事实,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105条登记生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