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时解除权”陷阱:不定期租赁中“租金抵货款”的特殊约定如何改变双方权利?
考生看到“未约定租期”就自动套用“双方随时解除权”,却忽略了“用租金抵货款”这一特殊目的对合同性质的根本改变。
题目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 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 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 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租赁合同中不定期租赁的认定及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秒解口诀
看到“租金抵债务”,立即警惕——这不是普通租赁,解除权可能受限;“如…则终止”看事件是否必然发生,不必然就是条件非期限。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选项设置了对称陷阱:用“未约定租期”这一表面特征诱导考生套用不定期租赁规则,但隐藏了“用租金抵货款”这一实质目的。
在D选项上,故意将“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这一停止条件伪装成期限,因为“刘某出现”是或然事件,不符合期限的必然性要件。
C选项正确但不起眼,因为“附条件”在本题中需要区分条件与期限,考生容易因概念混淆而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