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 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 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债务清偿效力及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
秒解口诀
口诀:抵押租赁看先后,登记占有比客观;倒签日期属串通,抵债清偿债可终;隐瞒抵押是违约,权利对抗基础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下“占有”陷阱:李某确实占有房屋,容易让考生联想到租赁权的公示效力。
但对抗抵押权的关键是“权利设立时间”,而非单纯占有。
C选项的“修订行为无效”是核心考点,命题人用“修订合同”这一合法外衣,掩盖了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张某利益”的实质(将起租日虚构至抵押登记前),该行为依《民法典》第154条应属无效。
D选项的“违约责任”则考验考生能否识别,即使借款之债因代物清偿(房屋使用权抵债)而消灭(A选项正确),但王某提供设有抵押的房屋用于抵债,若导致李某无法继续使用,仍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