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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90万卖120万的房,谢某能否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与恶意串通的致命混淆点

你以为房屋没过户买卖合同就无效?这就是命题人用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给你挖的坑!

题目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通过债务人低价转让房屋的场景,考察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等核心知识点。

秒解口诀

债权人撤销权关键看“责任财产是否真减少”:形态转换(房变钱)不算少,无偿赠与或明显低价才可能撤;合同效力与登记过户无关;普通债权不能直接变物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它利用了一个“低价转让”的典型撤销权外观,但杜某将价值120万的房屋作价90万出售,确实是不合理的低价,然而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要求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本题中,杜某获得90万元价款,其责任财产从价值120万的房屋变成了90万现金,虽然价值减少,但并未导致其“无力清偿”100万元债务(因90万现金仍属责任财产)。

命题人用“低价”诱使你联想撤销权,却隐藏了“责任财产是否因此不足清偿”这一关键判断。

B选项陷阱是混淆物权变动要件与合同生效要件,故意用“产权尚未过户”引导你得出合同无效的错误结论。

D选项更是荒谬,直接赋予债权人取得债务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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