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 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 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合法情形,需结合受送达人是否确认收悉及身份特征分析电子送达的有效性。
秒解口诀
电子送达看同意,双方同意才可行;一方未复即未允,涉外还需住所明。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利用“法院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过诉讼文书”这一表面事实,诱导考生认为海斯已经“默示同意”电子送达。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电子送达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且应当是“明确同意”。
本案中,法院在首次送达时要求双方回复,但只收到张某回复,海斯未回复,这恰恰证明海斯未同意电子送达。
D选项的陷阱更隐蔽: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但电子送达仍需同意,海斯未同意故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