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4民法单选

混合担保顺序:为什么“先人保后物保”在这里不适用?

考生容易死记“先物保后人保”,却忽略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时,债权人必须先执行该物保”的特殊规则。

题目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混合担保(债务人自己物保、第三人保证、第三人物保并存)中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规则。

秒解口诀

混合担保先看来源: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无论抵押质押,无论登记与否),债权人必须先用它;没有,债权人才能自由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在于用两个“物保”和一个“人保”的复杂结构,掩盖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这一决定性事实。

B选项“先行使房屋抵押权”是干扰项,它同样是物保,但由第三人丁公司提供,这会让考生误以为所有物保地位相同。

D选项“丙丁可相互追偿”是更深层的陷阱,它利用了《民法典》第699条关于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无追偿权的规定,但本题并未涉及追偿问题,属于无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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