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侵权致死案件中,权利人未找到时代收赔偿款的归属问题,需结合权利义务原则、不当得利要件及无主财产规则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侵权赔偿款,代收不归己;权利人缺失,国库是归宿。
核心判断:款项性质决定最终归属,而非支付路径。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抽象原则掩盖具体法律规定——赔偿义务的产生基于侵权事实,不因权利人暂时缺位而消灭。
B选项用‘不当得利’这一常见民法概念误导考生,但交警大队是依法代收,并非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
C选项陷阱最隐蔽,将‘行使行政职权’与‘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事实上交警只有代收保管权而无处分权,行政法律关系不改变款项的民事赔偿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