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4民法单选

货运代理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条款,为何李蓝不用承担?

陷阱在于把“法定代表人”这个职务身份,与担任该职务的“具体个人”混为一谈,这是合同相对性最隐蔽的考法。

题目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货运代理合同中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关键在于判断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受前任签字的合同约束。

秒解口诀

口诀:签字担保看个人,职务更替不连坐;合同相对锁主体,谁是签字谁负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生搬硬套。

第四条虽为格式条款,但内容是为债权人(甲公司)设定权利(要求法定代表人连带),通常不构成《合同法》第40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且双方已盖章签字确认,效力无虞。

B项陷阱:利用考生对“签字位置”的形式主义纠结。

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法律上已足以表明其对该条款的确认,无需在每一条款旁单独签字,此陷阱旨在诱导考生关注非核心形式要件。

C项陷阱:如前所述,用“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这一普遍正确的原理,来掩盖本案存在“个人担保特别约定”的特殊事实,极具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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