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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顺延3个月,保证人责任竟不消灭?600万变300万的保证期间致命陷阱

你以为主债变更未通知保证人就免责?错!关键要看变更是否加重保证责任,这是命题人埋的深度逻辑坑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 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时,保证期间的效力及保证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秒解口诀

分期债务保证期间分笔算,主债减轻变更不免责,起诉时点落在哪期算哪期,其他期间经过全免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最诱人的陷阱:利用《担保法》第24条“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故意隐去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关键例外——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B、C选项的陷阱更隐蔽:考生需要精确计算三笔债务(100万、200万、300万)各自的保证期间起止点(从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发现2013年3月15日起诉时,只有300万那笔债务的保证期间(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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