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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带货36元谎称36万,法院判决按比例退费背后的直播带货规制要点

你以为直播带货只是个人行为?错!网红虚假宣传销售额已构成经营欺诈,平台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数据。

题目

甲公司为了提高其所经营的速冻食品的销量,与某网红签订营销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该网红支付服务费5万元,该网红需在该场直播中达到12万元的销售额。但直播时该网红实际只售出3盒速冻食品,价值36元,但该网红对外宣传的销售额为36万。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网红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用。下列关于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经营行为
B. 网红直播带货有虚假数据,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 网红直播带货若隐匿收入,属于合理避税行为
D. 网络直播平台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网络主播直播带货中的经营行为认定、虚假宣传及税务义务等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直播带货三要素判断法:收钱即经营,虚报即虚假宣传,隐匿收入即偷税(非合理避税),平台必须报数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直播带货’简单等同于‘个人分享’,忽略了其营利本质:网红收取5万元服务费并承诺销售额,已构成《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

C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偷税’伪装成‘合理避税’:隐匿真实收入并虚假申报,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的偷税手段,而‘合理避税’需以合法为前提(如利用税收优惠),本题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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