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陷阱:51%股权收购≠必须申报,关键看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很多考生看到‘收购51%股权’就默认触发申报义务,却忽略了反垄断法第21条的核心——申报以‘达到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前提。
题目
甲公司准备收购乙公司股东丙和股东丁的股权,合计收购51%,被竞争对手戊公司举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局遂要求甲公司汇报相关情况,甲公司提供了自己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材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局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去甲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
B. 如果甲公司收购股权未达到集中申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申报
C. 只要甲公司收购股权后占乙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1%,就要进行申报
D. 若该局认为甲公司符合申报条件而未申报,对其处以罚款,甲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调查程序及救济途径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集中看控制(第20条),申报看标准(第21条),调查要批准(第26条),处罚可直诉(非复议前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执法机关调查权’的一般印象,掩盖了《反垄断法》第39条与第26条的程序区别。
C项陷阱最隐蔽:它把‘股权比例超过51%’这个控制权标志偷换成申报的充分条件,而真正的门槛是‘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如营业额、市场份额等)。
D项陷阱利用了‘行政复议前置’的例外情形记忆模糊——反垄断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选择救济途径,并非必须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