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吃坏肚子,为什么平台不用赔?《食品安全法》148条与网络平台责任的精准区分
别被“平台关停直播间”迷惑了!这恰恰证明它履行了“必要措施”义务,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起点。
题目
缪公公司生产了一种大豆,注册并一直使用“缪公”作为商标。后圆源公司在自己的大豆包装上擅自使用“缪公大豆”的名称和缪公的头像,并委托主播陈某在好快迪直播平台上宣传带货,消费者凯某通过陈某的直播间购买了该产品,吃完后腹泻不止,便向好快迪直播平台投诉,直播平台立即关停了陈某的直播间。对此,凯某可以要求哪些主体进行赔偿?
A. 圆源公司
B. 好快迪直播平台
C. 陈某
D. 好快迪直播平台和陈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受损时,可向哪些主体主张赔偿责任的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食品受损找两头(生产者、销售者);平台免责看措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不赔);直播带货主播就是销售者,平台不是“淘宝”不背锅。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D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
- 概念混淆陷阱:将“网络直播平台”包装成看似应承担严格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
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本题中的好快迪平台仅为“直播间”提供者,主播陈某是“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本身并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非其自营或提供聚合交易服务)。
- 行为误导陷阱:特意写明“直播平台立即关停了陈某的直播间”。
这一行为在直觉上似乎是“平台有责”的佐证,但在法律上,这恰恰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体现,是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后的免责事由,而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D选项的“连带责任”更是将水搅浑,诱使考生在平台与主播之间建立错误的责任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