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印度夫妻上海离婚案:国籍取得“出生地主义”vs“血统主义”的精准区分
你以为“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就能让外国人在中国生的孩子自动获得中国国籍?错!《国籍法》第5条的双重门槛才是关键。
题目
埃及人甲与印度人乙的经常居所和主要财产都在上海,两人因感情破裂在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之子在上海出生,其子出生时不具有中国国籍
B. 只要该诉讼未了结,甲和乙就不得离境
C. 离婚及财产分割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D. 甲乙可就财产分割事项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国籍取得规则及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秒解口诀
国籍题先想《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外国人+未定居中国→孩子出生时绝对无中国国籍。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先看有无协议,协议选法必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三选一,否则无效;无协议则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环环相扣:B项用“诉讼未了结不得离境”制造程序法错觉,实则限制出境需满足《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法定情形,离婚诉讼本身不必然触发。
C项是最大陷阱,将“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第27条)与“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法律”(第24条)混为一谈,诱导考生将“离婚”和“财产分割”两个法律问题打包处理。
D项看似给了“意思自治”的甜头,但根据第24条,协议选择法律仅限于“夫妻财产关系”,且必须“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选,新加坡法与此无关,故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