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行为认定三连坑:知名度证明、善意销售免责、调查费用赔偿,错一个全盘皆输
你以为混淆行为只看仿冒事实?错!命题人埋了三个证明责任陷阱,稍不留神就掉进‘看似合理’的直觉判断里
题目
百万公司系“玫瑰花牌”护手霜系列产品名称及包装的所有权人,小姜在其店铺销售了该系列产品的仿冒品。百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商品调研时发现了此事,现百万公司拟诉请法院认定小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百万公司需要证明小姜的销售行为对本公司造成了损害,才能要求赔偿
B. 百万公司认为小姜的行为构成混淆,需要证明“玫瑰花牌”护手霜系列产品名称及包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C. 小姜只要能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 百万公司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小姜赔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规则。
秒解口诀
混淆行为三步验:一验标识是否有影响,二验损害是否需推定,三验费用能否独立赔;善意销售两要件——不知情+供来源,缺一不可全免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了‘损害证明’陷阱:考生直觉认为不正当竞争必须证明实际损害,但混淆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销售仿冒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损害是推定的。
B项陷阱在于‘知名度证明’:考生容易误以为混淆行为只需要证明存在仿冒事实,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要求被仿冒的标识必须‘具有一定影响’。
C项陷阱是‘善意销售免责’的适用条件:考生可能误以为只要证明合法来源就能完全免责,但法条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和‘能说明提供者’两个条件。
D项陷阱在于‘调查费用’的性质:考生可能误以为这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将合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