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醉驾共同犯罪如何认定?致命伤无法查明时如何定罪?这道题挖了三个深坑
你以为醉驾飙车只是危险驾驶罪?命题人用“无法查明”四个字就让你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纠结
题目
2013年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认定及既遂标准,需结合丙醉酒驾驶与丁飙车的共同行为分析。
秒解口诀
醉驾飙车即共同危险驾驶罪既遂;‘无法查明’致命伤则死亡结果不归责;无放任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将丙单独拔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命题人利用丙血液酒精含量152mg/100ml(刚超80mg/100ml标准不多)和“飙车”情节,诱导考生认为这是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但本案发生在交通事故处置现场,并非人流密集场所,且丙是“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侧翻,说明其并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C选项陷阱最隐蔽,它把“共同犯罪”这个正确前提和“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这个错误结论捆绑在一起,让考生觉得“至少共同犯罪部分是对的”,从而忽略了对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