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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上限12万,共同诉讼与行政处罚追诉期混淆,三大陷阱一题全考

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当成行政处罚,就会掉进追诉期限的陷阱里——这是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本质区别。

题目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 本案为共同诉讼
C. 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 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李某、周某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滞纳金决定的行政诉讼,考查滞纳金限额、共同诉讼认定、社会抚养费性质及变更判决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一看性质:社会抚养费非处罚,不适用处罚法2年期限;二看人数:同一行为两人诉,必要共同诉讼成立;三看规则:滞纳金不超本金,法院无权变更法定征收额。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选项陷阱在于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伪装成行政处罚,利用“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等词语诱导考生联想《行政处罚法》第36条2年期限。

D选项陷阱是测试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范围的精准把握——《行政诉讼法》第77条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形,而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院无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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