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同意摘肾、丈夫不扶养吸毒妻、诬告抢劫实为盗窃——这些侵犯人身权利罪陷阱你踩了吗?
你以为的“同意”就能免责?命题人用A选项告诉你,摘除未成年人器官的同意在法律上根本无效。
题目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 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 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的具体认定。
秒解口诀
摘肾同意无效(未成年重大健康);扶养义务不因对方违法而免除;为启动侦查而夸大案情≠诬告陷害故意;与幼童性交就是猥亵儿童。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征得同意”掩盖“故意伤害”本质——15周岁未成年人对其重大健康法益的同意无效,医生甲摘除其健康肾脏,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B项用“吸毒违法”转移视线——妻子乙的吸毒行为虽违法,但甲作为丈夫的扶养义务不因此免除,其不作为导致乙死亡,完全符合遗弃罪“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要件。
D项用“性交不属于猥亵”偷换概念——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是规范概念,与幼童发生性关系当然属于最严重的猥亵行为之一,该罪保护的是儿童性自主权,而非仅限狭义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