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收费与原告资格混考:你以为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对人”区别,正是命题人的陷阱
这道题表面考原告资格,实则用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绝对性,来检验你是否被“程序正义”的表象迷惑。
题目
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 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行政许可的收费规则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需结合相邻权判断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秒解口诀
行政许可收费原则绝对禁止,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原告资格看“法律上利害关系”,相邻权受规划许可影响即满足,损害可能性即现实。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的陷阱,利用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与第47条(听证权利)的适用条件差异——刘某作为相邻权人,是典型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告知”并听取意见,这是程序义务,B选项用“无需”直接否定,属于偷换概念。
C选项用“不是许可的相对人”来否定原告资格,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相邻权人刘某完全符合。
D选项用“工程未建”否定侵害的现实性,但规划许可一旦作出,即对刘某的相邻权产生了法律上预期的、确定的影响,侵害具有现实可能性即具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