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 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 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 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不同强制措施与刑罚执行阶段的刑期折抵及计算规则,需逐一判断选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秒解口诀
口诀:管制监视1:1,拘役有期2:1;贿赂脱逃不计入,羁押管制翻倍抵。
本题直接套用‘拘役有期2:1’规则,A项1:1折抵必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最隐蔽:它把《刑诉法》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一原则性规定,偷换成‘所有刑种都按1:1折抵’的具体规则。
实际上,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甲被判处拘役,154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能折抵77天刑期,而非A项所说的154天。
B、C项直接照搬《刑诉法》第268条关于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属于完全正确的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