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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询问证人“传唤”陷阱:为什么B选项看似常规却违反刑诉法第124条?

考生最容易把“传唤”当成常规侦查手段,却忘了刑诉法第124条明确禁止对证人使用传唤强制措施。

题目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 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 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 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侦查阶段询问证人的合法程序,需明确询问地点的范围及传唤的适用对象。

秒解口诀

口诀:证人用“通知”非“传唤”,三地可选(单位、住处、证人提地),公安机关询问需“必要时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时,利用了考生对“传唤”概念的模糊认知——在治安案件中传唤违法嫌疑人是常规手段,但《刑诉法》第124条特别规定询问证人“可以通知”而非“传唤”。

A选项“在现场立即询问”符合第124条“必要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的例外规定;C选项“到租住房屋询问”完全符合“到住处询问”的法定方式;D选项“到证人提出的快餐厅”更是第124条明确允许的“证人提出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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