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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了12元”的抢劫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既遂认定三大陷阱连环套

你以为“没赚钱”就是未遂?命题人用“88元现金”这个具体数额,精准测试你对抢劫罪“取得财物”要件的理解。

题目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 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 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 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入户抢劫认定及持枪抢劫的犯罪形态展开,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分析各选项。

秒解口诀

抢劫既遂看控制,钱已到手即既成;持枪入户是加刑,不扰既遂标准线;生活盈亏是假象,刑法占有才是真。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入户抢劫”的“户”之功能界定。

乙在睡觉,超市在营业时间后,似乎符合“供家庭生活”之表象。

但命题人强调“小超市”,暗示其经营功能未丧失,夜间偶尔睡觉不改变其经营场所本质,不符合“户”的“生活安宁”核心特征。

B项和C项是“连招陷阱”:B项“分文未取也既遂”和C项“不需区分既遂未遂”都偷换了概念,将“持枪”这一量刑情节错误地拔高为犯罪成立或既遂标准。

持枪仅是加重处罚条件,判断既遂仍需看基本犯是否得逞。

D项看似“反常识”(亏钱了),却是唯一紧扣“取得财物”这一客观标准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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