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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陷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为何不溯及既往?

你以为新增罪名就一律从旧兼从轻?错!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终了时间。

题目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 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 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若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处罚更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

秒解口诀

口诀:行为终了在新法前,新法新增罪名不溯及;行为持续至新法后,新法才可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最隐蔽的陷阱:利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一事实,诱导考生误以为‘新增罪名’本身就是一个‘从旧兼从轻’的例外情形。

实际上,时间效力的核心是‘行为时法’,只要犯罪行为(包括持续犯的行为终了)发生在修正案施行前,即使新法增设了罪名,也因‘行为时’不认为是犯罪而不得追溯。

A选项正确示范了‘从旧兼从轻’(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新法已删除此规定);D选项正确体现了‘从旧’(扒窃入罪是《修八》新增,施行前未达数额标准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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