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混淆陷阱:没冒用商标只蹭“金硕”名号,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生以为必须冒用商标才违法,却不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足以引人误认”的关联关系——这正是命题人的精准狙击点。
题目
金硕巅峰公司是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其广告宣传语为“金硕巅峰,已助众多考生圆梦”。飞跃公司为同行业教培机构,新开设了名为“金硕VIP全程班”的班次,并在其网站展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飞跃公司的行为会让人误认为其与金硕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法
B. 飞跃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法
C. 飞跃公司的行为系合法行为
D. 飞跃公司没有使用金硕公司的域名,不构成违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混淆行为,判断飞跃公司使用金硕巅峰公司名称开设班次的行为是否违法。
秒解口诀
商业混淆三看:一看名称/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二看使用是否相同或近似;三看是否同业且足以引人误认——本题“金硕”知名+飞跃公司同业用“金硕VIP班”=必然混淆违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题干未提及飞跃公司宣传内容虚假(如虚构师资或成绩),仅展示班名,不满足“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C选项陷阱是制造“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错觉,但忽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
D选项陷阱是片面缩小违法范围,将商业混淆行为等同于域名侵权,而实际混淆行为包括名称、标识、简称等任何足以引人误认的元素。